纵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纵火罪可以根据本罪的主体、客体、对象进行判定。那么,纵火罪认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杨浦刑事律师就为大家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休止形态认定
1.要正确区别纵火罪既遂与得逞的边界。纵火罪属于危险犯,判别纵火罪的既遂与得逞,不该以其纵火焚烧公私财物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为标准,即只要放火行为使公共安全处在危险之中,即为放火罪既遂。
对于如何认定纵火行动是不是使大众平安处于危险当中,理论界存在的种种学说中,“自力焚烧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得到了广泛抵赖。依据“独立燃烧说”,只要放火的目的物被点燃后,已经能够达到脱离引燃物、媒介物独立燃烧的程度,不论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即为放火罪既遂。依据“独立燃烧说”,判断放火罪既遂与未遂,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假如行为人规划实行的纵火行动还没有实现,但危险状况曾经出现,即为既遂。比方,行动人欲纵火销毁一座大楼,规划中的放火行为包括先后从大楼的八楼和一楼点火,当行为人在将媒介物与八楼易燃部分接触后,迅速前往一楼点火途中,八楼的媒介物已经将楼体点燃,即放火的目的物——大楼已经被点燃,此时,行为人计划中的放火行为虽未完成,但放火罪已经既遂。
同上,假如目的物自力焚烧后,行为人自动将火熄灭或者由于自然原因或他人扑救使火熄灭,都是放火罪既遂。
尽管纵火行动曾经完成,但点火物或媒介物并未引起目的物的独立燃烧,均应视为放火罪未遂。
2.要掌控纵火罪准备形状的认定规范。纵火罪与其他有意犯法同样,也有准备形状的题目。曾经为纵火进行了预备,还未来得及点燃点火物、媒介物或目的物时,行动不得已而停下来的,便是纵火罪的预备形态。由于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火灾一旦酿成,伤亡人数、财产损失都难以预料,因此,其预备形态通常也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放火预备行为可能会受到刑事制裁。
3.对于纵火罪停止形状的认定要保持危险犯规范。对于纵火罪的停止形状,有人主意,应该采用对《刑法》第114条、用汉字数字1款分手认定的体式格局,进而注意《刑法》用汉字数字1款划定的紧张前因还没有涌现以前,行为人主动、无效避免伤害效果产生的,纵然之前危险状态已经出现,也应成立放火罪中止。我们认为,认定放火罪中止,应当以放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为依据,在放火行为预备阶段或着手实施之后,公共安全遭受威胁的危险状态尚未出现之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危险状态发生的,就不构成犯罪。如果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具体危险状态出现,但是在严重后果发生之前,行为人防止了该后果的发生,则成立《刑法》第115条放火罪的中止犯。
(二)罪数形状认定
1.行为人以纵火手法实行侵占人身权利犯法、侵占财富犯罪,或者行为人实施盗窃、抢劫、抢夺易燃、易爆物品过程中致使火灾发生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种罪处断。
2.行为人实行侵占人身权利犯法、侵占财富犯罪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后,又以放火方式破坏现场、毁灭罪证的,应当数罪并罚。
3.行动工资骗取保险金而有意创造保险变乱,以纵火体式格局杀害被保险人或烧毁已经投保的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
当然,在实际的案情中,我们还要清楚相关的量刑,才能更好的深入了解纵火罪的法律规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杨浦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