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时为了达到某种利益或目的,会非法拘禁他人,其实这已经违反了非法拘禁罪,那么对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非法拘禁罪的处罚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杨浦刑事律师为您进行分析: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信息或者企业以其他方法通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安全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问题或者可以剥夺中国政治教育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造成人员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人员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造成伤害、残疾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可以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量刑标准
1、构成进行非法拘禁罪的,可以通过根据研究下列不同发展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没有造成有害后果的,可以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范围内确定量刑的起点;。
(二)受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监禁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造成死亡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留的次数、拘留的次数、拘留的时间、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以及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增加量刑,从而确定基准量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具有进行殴打、侮辱一个情节的;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留、拘留他人的;。
4.以取得合法债务或者利益为目的非法扣留、拘留他人的,可以减轻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标准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检察院《关于中国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进行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工作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四、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可以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案件(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罪行。
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进行人员涉嫌利用自己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
2.非法拘留他人一次以上,或者一次非法拘留三人以上;
3.非法进行拘禁以及他人,并实施企业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取得债务,非法拘留、拘留他人的;
6.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拘留明知自己无罪的人。
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关于对为索取相关法律规定不予进行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合作行为研究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了取得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留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的本质是以非法手段达到目的,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应该理性地解决问题,不要盲目行动。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可以咨询杨浦刑事律师,寻求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