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发布“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
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上述条款中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惩治网络犯罪就必须要斩断利益链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解释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这些行为,也设置了比较低的入罪门槛,有真正实现对网络犯罪的全链条惩治。
特别是《解释》明确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活动,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形,以实现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独立入罪。
两高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罪标准
日期:2021-02-03 关键词:上海信息网络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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