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刑事案件律师:开设赌场罪的追诉标准,什么清醒属于开设赌场对的严重情节?
除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形式外,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普通开设赌场罪的追诉标准。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不一的现象。立法层面未作规定,并非立法缺陷或疏忽。而是开设赌场犯罪,本身就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有开设赌场行为的,就应当立案追诉,不存在具体数额标准问题。
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问题,立法层面同样未作规定,实践中多由审判机关把关掌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
(1)开设赌场聚集参赌多人的或者赌资流转额累计或抽头渔利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解释具体明确;
(2)开设赌场聚赌多次被处罚后继续开设赌场的;
(3)组织多人携带枪支弹药或管制刀具进行武装护赌、暴力护赌的;
(4)开设赌场内引发重特大刑事案件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02 赌场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认定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存在出资或经营行为,如果其他证据较为薄弱,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也即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难以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在武汉市斫口区发生的另外一起开设赌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X曾供述自己系赌场出资人,后又翻供,案中证据仅有一人工作人员称其可能是赌场老板,但并不能明确说出猜测的理由,因此,认定X系“赌场老板”就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