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刑事律师: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区别由于开设赌场行为具有持续性、规模性等特征,因此,开设赌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聚众赌博行为更大。
由于开设赌场行为具有持续性、规模性等特征,因此,开设赌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聚众赌博行为更大。
静安刑事律师:这就是《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罪名的主要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行为与聚众赌博往往具有重合之处,这也使得两个罪名区分不易。
区分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主要应考量的因素有:
一是开设赌场罪中的赌场不论是开设者自己所有的还是租用的,一般为开设者所掌控,而聚众赌博中的赌博场所一般不能为赌博召集人所掌控。
二是开设赌场罪中的赌博场所相对固定,由开设者提供,赌博时间也稳定持续,而聚众赌博的地点往往是不固定的,可以由召集者确定也可以由参赌者商定,赌博一般以次数计算。
三是赌场中的参赌人员相对不固定,如同“开门作生意”,顾客总有不确定性。但聚众赌博所邀约的对象一般为熟人。
四是赌场中一般由“老板”雇用的人员坐庄,按赌场规定的赌博方式、抽头比例等进行赌博,而聚众赌博的人员可以白行商定赌博方式、可以由召集者坐庄也可轮流坐庄,召集者也不一定抽头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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