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上海刑事律师直系量刑建议对量刑裁判的影响,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后达成的合意,是控辩双方的共识,具有司法公信力,法院应在一定限度和范围内受其拘束,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除法定情形外,法院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于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例外情形,法律也规定得十分明确,如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以及被告人反悔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上海刑事律师说这些情形其实都是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前提条件,与量刑建议并无直接或实质关联。应当说,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裁判具有一定拘束力。
二是法院须对量刑建议保有适度容错性。
从前述规定看,只有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才可以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如果作反向解释,即使量刑建议有些许偏差,没有明显不当,法院也应采纳。
之所以如此,还是因为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合意的体现,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检察院的承诺应当具有公信力,符合司法诚信原则的要求。所以,量刑建议如只有小误差,法院也应当保持一定的宽容度和容错性。
三是法院对明显不当的量刑建议改判时须接受程序性约束。
从第201条第2款来看,即使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法院也应先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如果检察机关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量刑建议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才能依法作出裁判。这体现了量刑建议对法院在量刑裁判上的程序性约束。
总之,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裁判已产生了实质拘束力,这是以往检法关系中不曾出现的。但法院仍然是量刑裁判的“一锤定音”者,拥有量刑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