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后,行为人就同一个醉驾行为,可能会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重规制各司其职,发挥不同功能,从而编织出对具有广泛危害性的醉驾行为的严密法网,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有需要完善的漏洞。
本文从醉驾的行政法与刑法规制现状入手,从应然状态看出实然状态所存在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上的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相应的完善路径,旨在形成长效科学的醉驾治理机制。
上海醉驾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律师咨询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表明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正是对《刑法修正案(八)》中醉驾行为规制的相应衔接。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除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对醉驾行为人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而不再对其实施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
由此,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一个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过程应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驾行为人约束至酒醒,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则依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处以1-6个月的拘役,并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法院不予定罪处罚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法院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