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咨询:集资诈骗罪是什么?上海非法集资罪代理律师通过实际案例,为你讲解集资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案件详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9〕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勇春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杨勇春于2013年注册成立墅升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起,杨勇春租借上海市静安区恒丰北路XXX号XXX室作为办公室,谎称经营房产项目,以年化15-24%的高息为诱饵,并提供空头支票作为担保,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合作协议和借条的方式,骗取不特定社会公众资金。
2017年10月,杨勇春无法兑付本息并关闭公司。经司法审计,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杨勇春骗取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280余万元,除30余万元用于个人借贷外,其余钱款去向不明。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勇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律师分析】被告人杨勇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勇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知识补充】集资诈骗罪是什么?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罪的一种。那么什么叫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一切符合非法集资罪基本特征的行为,即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罪。
通常来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依据,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很大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当然,上海集资罪案件代理律师说,非法集资罪除了高发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外还包括了许多其他犯罪类型。一般情况下只要是违反法律规定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罪。点击集资诈骗罪,了解更多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知识。如果还有其他疑问,不妨点击在线咨询,与我们实时沟通在线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