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判?上海交通肇事罪律师回答: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具体量刑,上海刑事律师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讲解如下:
【案件详情】2019年5月2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号牌为沪DTXXXX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本市杨浦区营口路北向南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至营口路出国顺东路南约100米处的公交车站附近时,与在此处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通行的行人朱相友相撞,致朱倒地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29日3时44分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彭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过错行为与本起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朱相友无违法过错行为,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报警,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彭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律师分析】上海刑事律师分析说,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彭某某依法应予处罚。文章开始我们也提到过,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量刑的一个基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但是案件中嫌疑人为什么能够被判缓刑呢?刑辩律师解释说,这是因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且彭某某自愿认罪,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彭某某作出赔偿,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交通肇事罪律师说,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如果能够主动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认亲属,并得到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你对于交通肇事罪还有其他的疑问,不妨点击在线咨询,听听刑事律师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