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本文上海刑事辩护律师,通过真实案例,为讲解死刑复核。可能有很多人死刑复核都没有具体的了解过,上海刑事律师咨询通过本文具体讲解关于死刑复核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案件详情】2010年8月初,被告人王青志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来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伺机抢劫,并准备了尖刀、绳索、胶带纸和手套等作案工具。同月20日6时许,王青志来到经事先踩点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XX路X号被害人梁某某(女,殁年57岁)家的别墅院内,闯入保姆尹某某(被害人,殁年52岁)居住的平房,持尖刀捅刺尹某某颈部、背部数刀,致尹某某左颈总动脉断裂出血和心肺破裂而死亡,并抢走尹某某的黄金耳环一副(价值1099元)。尔后,王青志持尹某某保管的钥匙开门进入别墅二楼梁某某的卧室,持尖刀逼迫梁某某交出现金
4100余元及浪琴牌手表一块(价值10640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7260元)、黄金手镯一个(价值17508元)、黄金毛主席像章一枚(价值1074元)、银戒指三枚(价值210元)、石项链一条、石手链一条等财物后,用绳索捆绑梁某某双手并用胶带纸封住口鼻,致梁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王青志作案后即逃离现场。(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青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青志经预谋后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刑三终字第33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青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律师解析】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刑三终字第33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青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可以知道,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具体死刑复核的程序如下:
一、 死刑复核由最高人法院核准:
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经过两次复核程序]: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1)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提示】高级法院可以作出两种复核决定:
①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直接改判/发回重新审判。
(2)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
A、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B、没有高级法院复核程序。
3、依法应当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核准程序:
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
A、中级法院判处死缓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的处理:应当作出核准、不核准决定/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
A、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B、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综上,上海刑事律师咨询总结说,死刑复核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决死刑者的一种确认,也是我国人权的一种表现。如果关于刑事的法律问题,你还有其他疑问,不妨点击在线咨询,找专业刑辩律师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