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邵丹到庭参加诉讼。
【律师分析】上海静安区刑事律师分析,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11月起,被告人丁某某与他人结伙,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X号开设游戏机房,设置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雇用李某某(已被判刑)等人分别负责经营管理及收银、上分等活动。
2014年3月4日,公安人员对上述地点依法进行检查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3,900元、赌博游戏机2台(其中六人位、八人位各1台)及账簿。,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某、陈某某、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相关商铺租赁合同、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的当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但是上海静安区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系自首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通过以上开设赌场罪案例的,我们也大概可以知道什么叫开设赌场罪 会判什么样的刑罚?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总结: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