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成立需要按照刑法上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情节进行处罚。如果盗窃罪未遂或者是犯罪主体未成年等情形的,可以适当减轻盗窃罪的刑事责任。下面就由上海刑事律师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别。
一、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别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界定。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二、如何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
犯罪的未遂和既遂都是故意犯罪过程的形态。同其他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相仿,盗窃罪未遂的成立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必须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第二,尚未达到犯罪既遂,即没有取得对他人财物的非法控制;第三,犯罪未完成即没有非法控制他人财物是盗窃犯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上述三个条件看似简单,但长期以来在实践中却有很大的争议。
盗窃罪的既未遂标准,大致有接触说、藏匿说、控制说、转移说、失控说和取得说等学说。笔者个人认为,由于盗窃犯罪的错综复杂性,上述诸理论各存利弊,对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贯彻我国刑法理论中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统一标准,即犯罪构成要件说。换言之,应当以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与否,作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在贯彻我国以上刑法理论基础上,结合被害人对所盗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窃取时的客观状况和主观目的是否实现及财物的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