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管人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日期:2019-10-16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

  虐待被监管人罪法条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在拘留所、监狱以及看守所等监管机构被监管的人员被这些机构的监管人员在其被监管期间对其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等暴力行为的,如果具有严重情节的,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最新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司法解释

  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案件章程中的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案中所规定的,除了满足刑法中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定义的行为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之外,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涉嫌将被监管人殴打或是其他手段致使其轻伤的、涉嫌将被监管人致精神失常或造成了其他的后果的;对被监管人实施殴打、虐待的行为,涉及到的被监管人人数达到三人及以上的或是实施的次数在三次以上的;行为人的手段残忍、造成了恶劣影响的的以及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人民检察院都应立案侦查。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监管人员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涉及到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那么对行为人的判刑就是有期徒刑三年到十年;如果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依照相关刑法规定从重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相关部门应予以立案侦查:

  1、对被监管人实施殴打、捆绑行为,或者违法使用器具进行虐待的;

  2、对被监管人进行虐待,对被监管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的或者是对被监管人实施虐待致使其自残、精神失常或是致人伤亡的;

  3、殴打或体罚被监管人3次以上或者指使他人虐待被监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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