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慎押绝不是不捕不诉不押,不能搞“一刀切”。落实这项政策重要的一点就是区分情况、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要求,既保证打击犯罪的力度、效率,又最大限度保障人权、减少社会对立面。上海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从政策定位和案件特点出发,实践中,以下几类案件应成为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点:一是轻微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中,除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外,原则上不适用逮捕。
二是罪行较轻的案件,如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应当慎用逮捕。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将认罪认罚情节作为社会危险性审查判断的重要考量因素,慎重把握逮捕的必要性。
四是对于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不致产生社会危险且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能不捕的尽量不捕。当然,政策导向不能取代个案裁量。对上述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逮捕羁押不能一概而论,还是要综合审查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作出决定。
比如,上述人员犯罪,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不予逮捕,但如果犯罪后为逃避惩罚隐匿罪证、串通他人影响司法、妨害诉讼的,该捕的还是要捕。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恐怖活动、涉黑涉恶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等,应依法从严追诉、从重打击。
如何进行创新发展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管理机制?落实少逮捕、多审查、多审查的刑事司法政策,降低审前羁押率,是一项涉及刑事诉讼各个方面的长期系统工程,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统一司法标准,优化程序衔接,形成工作协同效应。
从检察机关自身的角度来看,应着眼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审查逮捕的作用,优化审查逮捕的方式,完善逮捕的适用标准,建立社会风险防范程序机制和量化评估机制,严格控制逮捕和拘留。同时,完善逮捕推理机制。
加强对不同类型案件社会危险性标准的分类和总结,强化刑罚要素和社会危险性要素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推动有争议案件的听证审查,通过审查、逮捕和履行办案职责,迫使侦查机关慎用强制羁押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立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制度,统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规范羁押期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及时变更或取消不必要的羁押。
当前,检察监督机关对于正在积极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管理活动,着力提高解决教学实践中发展存在的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成一个犯罪即捕”“以捕代侦”“一押到底”等突出环境问题。以此次研究专项教育活动为契机,要健全制度完善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工作激励机制,着力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质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运作。
具体方法包括:一是通过合理科学设置安全审查能力范围,协调好重点审查与全面系统审查、依职权审查与依申请审查、定期审查与不定期审查的关系。二是没有明确提出审查技术标准,坚持以法定逮捕条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劳动条件、重新设计计算数据侦查羁押期限条件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情况判断评价标准,进行经济实质审查。
三是细化审查调查内容,以逮捕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条件、社会危险性情形是否已经发生一些重大政策变化,羁押期间学生是否可能出现和解、认罪认罚等新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不适宜羁押的疾病或特殊情形为重点,全面审查判断公司是否有必要选择继续羁押。
上海刑事诉讼律师提醒大家,优化审查处理方式,注重听取当事人提供意见,用好公开审查、羁押听证,变革传统的单方审、书面审、封闭审,强化司法审查属性。加强内部沟通交流协调,强化释法说理,提升工程变更、撤销强制执行措施实施建议的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