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运输案撤回起诉
王某某因为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检察院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王某某家人心急火燎从江苏赶到我们律师事务所,找到刘俭律师。刘俭律师仔细询问了大概情况,立即安排到法院阅卷。
从起诉书和其他证据来看,王某某是受同事李某某邀请,一同去当地邮政局收取包裹。李某某曾经因为毒品案件被处罚过,言行神神秘秘,让王某某产生怀疑,不停询问李某某怎么回事。李某某闪烁其词,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让王某某不要问了过多。
李某某与王某某一同领取包裹后,走出不远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包裹里搜查出来近两千克毒品。
司法机关以王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包裹里面有毒品,并一起实施接收运输毒品起诉李某某。
王某某当时是否知晓包裹中有毒品成为本案争议焦点。刘俭律师从李某某的供述来仔细分析,认为王某某供述承认因为李某某躲躲闪闪的行为产生怀疑其有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非常重要,尤其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特别重视口供的情况下。刑事专业律师应当尽早介入会见,指导嫌疑人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该说的怎么说有利于自己)是导致侦查机关认定王某某是应当知道包裹里面有毒品的。
刘律师着重指出李某某有毒品犯罪前科,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王某某作为朋友和同事,对此很清楚,在李某某可能有此违法行为时产生合理怀疑,不能认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包裹里面隐藏有毒品,
推定其知晓李某某运输毒品并参与其中缺少充分有效的证据。
法院经过慎重考虑,判决王某某无罪释放。
在刑事案件中,主观犯罪意图的认定是复杂和慎重的,既是当事人辩解的方向,也是刑事专业律师辩护的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