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违背医疗器械新产品治理划定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新产品治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新产品必需按照《医疗器械新产品治理暂行办法》的划定组织鉴定。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新产品实行回口鉴定。
第一类医疗器械新产品和列进部级以上科技计划的医疗器械新产品由国家医药治理局组织鉴定,其余的医疗器械新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治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药治理机构组织鉴定。
非医药系统单位研制的医疗器械新产品,可由国家或省级医药治理部分与研制单位的同级行政主管部分共同组织鉴定。
各类医疗器械的科研成果鉴定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治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药治理机构会同列项单位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