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更快地换上了短袖裙,地铁车厢应该警惕咸猪手,今天上海案刑事律师带来的案例,咸猪手蹲在地铁上猥亵女乘客,但也卖视频销售牟利,法院如何判断?让我们来看看。
基本案情:
地铁车厢里挤满了人,因为别人推我不小心撞到了她……不小心?为什么你的手机里还有视频?
经审理发现,95后韩某某与同案人曾某等人(另案处理)相互隐瞒、相互配合,通过先找后跟的方式与被害人一起进入车厢,故意用性器官触摸被害人臀部,甚至在被害人衣服上留下体液。
短短几天,韩某某在广州地铁车厢内猥亵女性5次,并拍摄视频上传网盘,卖给他人牟利。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韩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韩某某拒绝接受,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被告韩某伙同案,多次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妇女,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当依法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范围。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目前,我国法律根据猥亵的社会危害,将其分为一般猥亵和强制猥亵。前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处罚,后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制猥亵罪,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案件中有聚众或者公开猥亵、录制猥亵视频、传播或者销售,或者受害是未成年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严重精神创伤,将视为手段或者情节恶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为起点定罪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被告没有对被害人实施独立的暴力和胁迫行为,但他利用早高峰地铁拥挤、难以脱身的特点,用性器官接触被害人的身体,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这种让被害人毫无准备、不知道如何反抗的侵犯,与利用被害人睡觉的机会实施猥亵一样,在被害人不知情、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猥亵,属于使用其他方法强制猥亵被害人的行为范畴,构成强制猥亵罪。
同时,被告韩某某选择在高峰时段运营的地铁列车上实施猥亵行为。虽然地铁人员拥挤,秘密性强,但其猥亵行为随时可能被发现。而且,即使地铁列车上的猥亵行为只有一个被害人感知并报案,从被告韩某某手机上发现的视频也可以发现,他在短短几天内频繁犯罪,足以证明他有意将公共场所作为刺激来源,可以认定为当众猥亵。被告韩某某还拍摄、传播、出售猥亵行为,其行为性质恶劣。综合上述行为表现,被告韩某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上海案刑事律师提醒,近年来猥亵行为的高曝光率一方面得益于公安机关调查手段的改进,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受害者不再沉默,所以一旦遇到猥亵行为,不要因为羞耻而吞咽。如果在公共场所被猥亵,应敢于制止,大声责骂,向周围群众寻求帮助,及时报警;如果条件允许,尽可能多地留下证据。
惩罚猥亵是全社会应有的意义。我希望你能在必要时帮助受害者,为受害者作证,给他们勇气和信心抵制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