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20年5月深夜,广西潘某和王某酒后从某某镇家出来后,沿着355国道一起走到某某镇回家。途中,王某在醉酒时多次强行拥抱和亲吻潘某。在此期间,潘某反抗并用手推开王某。当他们走到某某镇附近的公路上时,王再次强行拥抱潘,被潘用手推开。王被推开后,他直接倒在地上,昏迷不醒。后来,潘打电话给其他人来到现场,开车送王到某某镇卫生院接受治疗。由于伤势严重,他被转移到象州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昏迷13天后,王死于抢救。
在卫生院治疗期间,王的儿子向某某派出所报案,潘后来向派出所自首。王死后,他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支付87万元以上的赔偿金(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慰藉金等)。潘认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精神慰藉金,因为是正当防卫,不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潘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上海刑事专业律师所根据案情可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虽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不是故意或过失,而是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测的原因,不是犯罪。
2020年8月,公安局将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潘某,因本能反抗将王某推开,导致其跌倒和死亡。此后,王的家人拒绝接受上诉。2021年7月,人民检察院再次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不起诉潘。由于人民检察院认为潘的行为是不可抗力和事故,不应认定为犯罪,因此应当免除刑事责任。
(2)《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由于王和潘两人相处时间没有其他第三人知道情况,相关事实基本上来自潘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潘亲属承认推倒王作为证据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需要审查包括潘行为的定性,潘行为和王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法律因果关系。
首先,王拥抱了潘。亲吻违背了潘的意愿。王的行为构成了对潘的性骚扰。即使王的家人认为潘对王的行为不是对潘的骚扰,法院也不会接受。其次,王违背潘的意愿,拥抱、亲吻等非法侵权。非法伤害正在进行中,具有现实紧迫性。出于保护自己身体的本能,潘推开王保护自己的身体权利不受侵犯。主观上,他没有故意伤害王,这种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民法的正当防卫。
最后,王某被送往卫生院治疗后,王某的亲属以潘某隐瞒推倒王某的事实,导致王某未能及时对症治疗,导致王某的死亡与事故发生后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无因果关系。因此,在本案中,潘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刑事专业律师所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010条规定,违反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身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构成性骚扰。
我们应该明确正当辩护的定义范围。上海刑事专业律师所一般来说,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正在进行的紧急侵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御措施构成正当辩护。其条件包括:(1)必须有侵权事实;(2)非法侵权正在进行中,具有现实紧迫性;(3)必须以合法防御为目的;(4)防御必须对肇事者本人实施;(5)防御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在这种情况下,潘在王跌倒后及时向他人寻求帮助,以适应他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虽然王的死亡令人遗憾,但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王跌倒死亡的后果超出了正常人的认知范围,因此他不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