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名刑事律师看因负气致身亡对方被判刑案

日期:2022-01-15 关键词:上海,有名,刑事,律师,看因,负气,致,身亡,对方,

  跳楼身亡,情侣被判两年监禁。

  文娟(化名)是合肥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一名职员,与受害人李某是一名“婚外情人”。十月十日晚上,娟娟,李某和公司的两名同事在外就餐。席上,四人喝了三瓶红酒。第二天早上2点,娟娟喝了一点红葡萄酒,开着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将已喝多的李某送回家。

  路上,娟娟与李某有了点争执,威胁要打电话给李某的妻子。此令李某不快,立即要求娟娟靠边停车,不让自己送自己回家。张某多次请求,也曾打开过一次车门,但是娟娟加快了行车速度,并没有停下。汽车行驶到合肥市瑶海区龙岗路与新安江路交口附近时,副驾驶位置的被害人李某突然把副驾驶门打开,跳下车外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学鉴定李某系严重颅脑损伤致死。事发后,娟娟主动拨打了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候警方的处理,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庭审理认为,娟娟在明知李某有家庭的情况下,仍与其做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文娟开车载李某回家的路上,曾威胁要打电话给李某妻子,并用言语刺激李某,致李某多次拒绝将其送回家,并且有几次要求下车,并且已经打开了车门。文娟在被害人李某处于危险状态时,本来应该采取停车、锁门等必要措施,却拒绝停车、锁门,并在李某打开车门的时候加速行驶。因为未预知其行为可能导致李某跳车摔死,其主观上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庭认定,娟娟主动报警,坦白构成自首,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可从轻处罚。2015年6月4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妻子吵架后跳楼身亡,丈夫获刑。

  2020年1月16日,黄某驾驶石油公司运载妻子文某高速行驶,与此同时,黄某和文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黄某将放在车上的两只水杯扔向文某,其中一只水杯砸在文某左手手臂上,然后黄某把车开到了应急车道。这时,文某解下安全带准备下车,黄某则用右手抓住文某的衣领,将文某拉到驾驶室,并向文某左肩打了两拳。被打出之后,文某还下车,黄某还将文某推上了车。坐在车上的文某情绪十分激动,黄某不顾文某的紧张情绪,仍然不停地和文某争吵,文某打开车门扬言要跳车,但黄某仍没有减速停车,继续与文某争吵。随后,文某又从行驶中的油罐车副驾驶位上,转身握住车门把手,左手抓住座椅停留数秒后跳下。文某在跳车后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通过鉴定,文某符合枕部作用于大型平面物体的减速运动所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萍乡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高速公路上开着油罐车与被害人文某发生争执,当文某情绪不稳定并表示要跳车时,黄某未及时制止,仍继续争吵,致使文某跳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因疏忽大意而导致死亡,应当依法予以惩处。被告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陈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陈某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人民币40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黄某的从轻处罚。

  根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2021年3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上海有名刑事律师看因负气致身亡对方被判刑案
 

  妻子负气跳车,丈夫见死不救被控故意杀人判刑两年。

  汉川男子王某与妻子熊某结婚十年,育有一子一女。09年4月,王某公然将情人带回家中,与妻子频繁争吵,妻子离家出走。今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王某驾驶一辆小货车接熊某回汉川老家,行至武汉蔡甸区张湾街附近路段时,二人在车内发生口角,并与一名男子发生争执,并发生口角。而王某竟然直接开车离开了。跳车者熊某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于第二天向警察自首。

  蔡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驾车途中,由于与乘员口角导致他人跳车,有义务进行救助,但未实施救助,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王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的情节,遂从轻处罚。2010年10月25日,蔡甸区法院判处丈夫王某二年内故意杀人罪。
 

  赌气跳车身亡,先生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杨某某,1990年出生,系夫妻关系,两人因争吵处于冷战状态。今年8月1日下午5时许,31岁的杨某某驾车载着妻子金某某和一岁多的女儿到朋友家吃饭,吃完饭时,杨某某喝了半碗(大概三四两)、一瓶啤酒。

  傍晚21时30分左右,金某某把女孩领到车里,20多分钟后,金某某发了一段视频给杨某某,并未将该女孩带回车内,并将其带到该女孩的车内,并将该女孩带到车里,后20多分钟后,金某某发短信给杨某某,杨某某当时也没有和杨某某说话,给她打电话。

  随后杨某某出来驾车回家,金某某坐在副驾驶位,女儿被金某某抱住,上车后两人并没有争吵,杨某某驾车沿路回家。谁知道车开了一半,两人就吵起来了。于是,杨某某给大姐夫打来电话,要找大姐夫帮忙调解,联系大姐夫后,杨某某开车调头去大姐家。同时,他对妻子说:“既然我们两个的事说不清楚,那我们就下去找大姐夫帮忙调解。

  和金某某得知要去找大姐夫后,十分反感,极力反对去找大姐夫,但杨某某仍然执意要去找大姐夫,金某某说:“你敢去我就跳车。”“谁知杨某某转身一看,发现妻子抱着小孩,副驾驶座的窗户关上了,眼睛也在往前看,于是便没有在意,以为金某某只是对自己讲话,金某某不会真跳车。对她来说,杨某某不听她的劝阻,也没有减速停车,也没有用手拉金某某和女儿。

  不过变化很大——在一处人字型路口中间转弯时,金某某突然将女儿放在副驾驶座上,打开车门向外跳,杨某某将车停稳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约20分钟后,急救车赶来,将金某某送到卫生所检查,由于伤势严重,救护车拉着金某某去文山市抢救,由于金某伤重,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便继续驾车到大姐夫家,期间既没有减速停车,也没有用手拉着妻子和女儿。有一个拐弯处,金某突然把自己的女儿放在副驾驶座上,拉开车门向外跳,杨某将车停稳后,拨打120急救电话,金某因伤重不治。检察院认为,杨某某过失致其死亡的行为,应追究其因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提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在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控方控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杨某在案发后积极施救,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住社区没有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上海有名刑事律师:经检索发现,还有不少类似的案件!按照客观性归责理论,行为构成犯罪,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了不可容许的风险,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进一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在一般意义上,如果只是指出嫌疑人的行为和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着条件性因果关系,那么直接推定死亡结果应归咎于嫌疑人而非受害人,这显然不恰当。

  若要讨论肇事者的风险管理义务,那么和他的妻子或女朋友一起开着车,也不能说这是一种自我冒险的行为,由于驾车出行本质上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生活行为,因此,不能将行为人带着另一半驾车,视为处于危险境地,其次,还有风险管理的义务。即使有这一风险管理义务,也只能是行为人安全驾驶,逃避交通肇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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