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陈某,中共党员,某县某局副局长。2016年10月,县纪委对陈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审查调查。经调查,2016年2月,陈某在县某酒店两次与卖淫女李某、周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1000元嫖娼资金。同月晚上,陈某和朋友在茶馆打牌,每次输赢500多元,陈某自己共赢5万元。
案例分析:对如何定性处理陈某的行为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意见认为,虽然公安机关没有认定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嫖娼赌博和行政处罚,但其行为与党员标准完全不符,纪检机关应当独立认定其行为构成嫖娼赌博,并按照规定开除党籍。
第二种意见认为,嫖娼、赌博是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违法行为,只有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纪检监察机关才能认定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在本案中,陈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六个月内未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予处罚已超过调查期限。公安机关不能再嫖娼、赌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纪检监察机关不能作出处罚决定。
在上述两种意见中,上海厉害的刑事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纪检监察机关不以公安机关等单位作出处理决定为前提,认定违法行为。经核实,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党纪处分。不准确把握违法行为的,可以征求公安机关等单位的意见。违法行为不超过调查期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其次,党的纪律处分不存在追究责任及时性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关于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必须追究的规定。党的纪律处分不存在追究责任及时性的问题。
最后,上海厉害的刑事律师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嫖娼的,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钱色交易和违反生活纪律的规定。
二是把握嫖娼处罚等级。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所有嫖娼的党员将被开除党籍,但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没有明确规定,嫖娼的党员必须被开除党籍。在这方面,上海厉害的刑事律师认为嫖娼是违法的。党员的嫖娼行为完全偏离了党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失去了党员的基本条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因此,2016年1月1日以后党员的嫖娼行为,应当按照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或者行为发生时的纪律规定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