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国刑法对自首的定义非常明确,包括两个条件:一是自动自首,二是如实自首。这两个条件是必不可少的。自动自首后未如实自首的,不构成自首。相反,上海刑事律师顾问仅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一、坦白
首先,坦白不是刑法条款中确定的概念。刑法中没有坦白的概念,只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宽大的量刑情节。坦白的法律来源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坦白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坦白犯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198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及相关问题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刑事律师顾问在回答中,他们解释说:坦白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发现和怀疑,犯罪分子在询问、传递信息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认这些罪行的行为。如果罪犯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现在,虽然《答案》已经被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所取代。但坦白作为从宽量刑的情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意义重大,需要分析坦白的认定。
上海刑事律师顾问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被发现并被动投降后的如实供述。在实践中,我们将其简化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此外,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采取强制措施时供述了他的罪行,则应视为他的自首,而不是坦白。我们应该清楚地确定这一点。
二、自动自首
1.投案时间。
在掌握时间节点时,通常是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发现,或已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未被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自动自首的情况。例如,如果嫌疑人被电话通知并要求到案件处理机关进行调查,为自动自首。
一般来说,犯罪发生后,犯罪发现前应属于自动投降时间。例如,犯罪嫌疑人以欺诈罪被拘留,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将期间,犯罪嫌疑人将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告知办案机关,构成抢劫罪自首。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强制措施指控为欺诈,此时实施的抢劫行为显然没有被发现。此外,司法机关在一般调查询问中,犯罪嫌疑人解释了自己的犯罪,因为他的犯罪没有被发现,此时如果他解释自己的犯罪显然属于自动犯罪,但此时自动犯罪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在时间差距上是一致的。
因为自动投降强调了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因此,即使嫌疑人的犯罪被发现,但在被逮捕之前自愿自首,它仍然属于自动自首。例如,嫌疑人被通缉、追捕,但嫌疑人不打算逃跑,所以自动自首,也属于自动自首的情况。
2.关于投案对象。
犯罪嫌疑人一般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投案,但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是自动投案。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向亲友供认犯罪,被亲友送去投降或被亲友劝说,也属于自动投降。此外,如果嫌疑人委托他人代表他人投降,也属于自动投降。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供述他人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线索的,可以认定为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这是基本原则。但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还应当如实承认所知的共同犯罪分子,主要犯罪分子应当承认所知其他共同犯罪分子的共同犯罪事实,自首。
2.如实供述罪行。
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但不一定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承认的罪行分为如实承认部分罪行和虚假承认罪行。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承认了一些罪行,或者因为时间太长而不记得具体事实,是否应该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只供述了几种犯罪中的一些犯罪,他只会认定自首。
其次,如果如实解释的犯罪情节比未解释的犯罪情节更重要,或者如实解释的犯罪数额超过未解释的犯罪数额,一般应当认定为如实解释其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解释和未解释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解释的犯罪数额与未解释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主要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此时,上海刑事律师顾问主要是通过审查嫌疑人解释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来确定其是否如实解释了主要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