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负责哪些刑事案件?
1、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侵占案。
2、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3、自诉与公诉交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5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特别提示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
(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以上就是上海刑事律师小编整理的关于法院负责哪些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比较详细的知道法院负责的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