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日期:2019-07-03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上海取保候审律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人的,可以为其指定,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和再审。

被告人不接受指定辩护应如何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强制指定辩护),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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