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四类案件属于涉外刑事案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其一,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其二,此处的“外国人犯罪”,也包括外国单位犯罪。其三,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我国单位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刑事案件,以及我国单位侵犯外国人或者外国单位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也应当视为“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符合刑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理论上,将刑法第七条规定概括为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适用范围内的犯罪案件,也应纳入涉外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考虑:尽管这类犯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但其是在境外实施;侵害的对象既有可能是中国国家或者公民,也有可能是外国国家或者公民,也涉及境外证据的审查认定、外国领事官员旁听等事项,故也应作为涉外刑事案件审理。
3.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理论上,将刑法第八条规定概括为保护管辖原则。属于保护管辖原则适用范围内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是外国人,犯罪是在中国领域外实施,无疑应作为涉外刑事案件审理。
4.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理论上,将刑法第九条规定概括为普遍管辖原则。属于普遍管辖原则适用范围内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是外国人,犯罪是在中国领域外实施,侵害对象的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公民,显然应作为涉外刑事案件审理。需要注意的是:对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所审理的犯罪其实体法的适用根据仍是我国刑法,而非国际条约,因为国际条约没有对罪行规定法定刑,而是要求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将国际条约所列的罪行规定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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