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著名律师 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须知

日期:2021-04-12 关键词:上海刑事著名律师,上海刑事专业律师

上海刑事著名律师 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须知

  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须知:

  (一)辩护人

  1.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下列人员一般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第(4)至(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二)指定辩护

  1.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盲、聋、哑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三)辩护律师的权利

  1.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四)诉讼代理人

  1.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委托辩护人的有关规定。

  2.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3.依照法律规定,经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推荐阅读内容
  • 上海刑事专业律师告诉您未成年人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如何处理
  • 上海刑事著名律师为您讲解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
  •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的重大损失?上海刑事著名律师来回答
  • 虐待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的如何定罪?上海刑事著名律师来回答
  • 贪污案适用减轻处罚情节能否减至免予刑事处罚?上海刑事专业律师来回答
  • 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定罪判刑的如何认定洗钱罪?上海刑事著名律师来回答
  • 上海刑事专业律师来讲讲非法关押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 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是怎样的?上海刑事专业律师带您了解
  • 上海刑事专业律师为您讲解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怎么办
  • 刑事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上海刑事专业律师告诉您
  •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刑事著名律师 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须知 //www.logo-fac.com/xsal/990.html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