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纠纷律师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轻判决案例。
【案件详情】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豹使用QQ号14×××83向陈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929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2、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周豹使用QQ号14×××83向胡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71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6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豹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豹在法院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律师辩护】被告人周豹的辩护人上海刑事纠纷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罪名及证据无异议;
2、被告人周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周豹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
4、被告人周豹系初犯、偶犯,无前科;
5、被告人周豹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周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周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采纳控辩双方上海刑事纠纷律师相应意见,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豹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周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900元,予以没收。
三、暂扣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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