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妨害公务一审刑事案件律师从轻辩护,被告人听从上海从轻辩护律师的意见,主动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从而得到刑事案件从轻辩护判决。
【案件详情】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16时许,因酒后辱骂他人被带至本市虹口区四川北路派出所处置。
当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在该所候问区域内辱骂滋事,并用脚踢踹玻璃门,在民警朱某某见状打开玻璃门对其劝阻的过程中,被告人田某某用手阻挡关门致朱右手被夹,并推搡民警朱某某致其倒地受伤。
案发后,经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朱某某体表挫伤,其伤势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任某、张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及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采用暴力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听从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意见,能在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