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危险驾驶罪律师介绍,2020年6月28日上海崇明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完成开庭审理了陈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案件概述】2020年4月4日,被告人陈某驾车沿本区城桥镇湄洲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玉环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拦停检查。民警发现陈某有酒后反应,且无法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经抽取陈某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0mg/ml。
【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分析】上海危险驾驶罪律师说,上述案件十分简单,可能你最想问的是,为什么陈某酒驾是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呢?这里我们就需要知道一点,危险驾驶包含酒驾。根据我国法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上海危险驾驶罪律师继续解释说,在法律规定第二条中我们可以看到,醉酒驾驶机动车也属于危险驾驶罪,因此上海崇明法院才会对于李某以危险驾驶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