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2019年9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丁某某一同就餐后留宿于丁某某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区路XXX弄XXX号XXX室住处。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趁被害人丁某某熟睡之际,窃得丁某某放于裤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7,000元后逃逸。
【律师辩护】当事人家属在知情后及时找刑事律师咨询,在刑事律师的从当事人积极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在后期的刑事诉讼中进行从轻判决的辩护。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上述意见,合法有据,本院对刑事律师的意见予以采纳并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七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