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上海交通肇事罪律师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交通肇事罪致1人死亡量刑是多少,一般判几年,能够取保候审等问题。
【案件详情】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2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21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G30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07公里+333米处时。
由于被告人王某某超速行驶(60km/h,限速40km/h)、在道路上会车时没有右侧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由南向北被害人宋某(男、30岁)轻型厢式货车相撞。
小型普通客车的乘车人被害人董某1(女、55岁)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现场照片;
(二)书证: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委托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证人董某2、董某3、董某4、王某1、王某2、朱某、宋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五)鉴定意见(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016号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齐)公(刑技)鉴(法病)字[2019]70号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齐某通〔2019〕交司鉴字117-1号、117-2号、117-3号、117-4号 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现场勘验笔录。
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王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分析】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进行交通肇事赔偿,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