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概述: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葛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潘佳雯、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葛某某、李某某在本市内陆水域禁渔期内,结伙携带电捕鱼工具,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崇明区城桥镇候南村候南21号泯沟,由陈某某使用电瓶、升压器、电网兜等工具进行电力捕鱼,葛某某、李某某帮助搬运电捕鱼工具和捡鱼。公安民警接举报线索后至上址当场抓获葛某某,并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3.69千克(已放生)。陈某某、李某某当即逃离现场。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的兜状抄网,作业方式为电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用的方法。
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3日及3月13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葛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葛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葛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办案说明》称重笔录,上海市崇明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出具的《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清单》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渔法评估报告》《2019年崇明区内陆水域禁渔期公告》刑事摄影件,《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葛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葛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葛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葛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
总之,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总结:非法捕捞水产品近4千克会被判刑,但是视情况可以辩护缓刑的肯能性比较大。如果你还有其他的疑问,不妨直接找上海刑事律师电话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