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诈骗罪律师:民事诈骗是诈骗罪吗?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专办诈骗罪案件的律师回答说,民事欺诈行为只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的数额,应认定为诈骗罪。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应立足于被告人角度兼顾保护被害人利益。
【案件详情】2018年5月15日至7月20日,被告人夏迎某滨、夏海楼等人窜至河南洛阳市、焦作市、平顶山市等地,租用酒楼,以家纺产品展销会的名义,通过免费赠送礼品为由聚拢老年人群参加,夏迎某、夏海某在此过程中负责购买礼品、租赁场地并安排其他被告人夏宾宾、冯明某、刘福某毅等人进行发传单、发送礼品、维持现场秩序、看车等工作。夏迎某、权红某通过讲课的方式,虚构其产品具有治疗疾病方面等功效,再以退还货款、出资赴少林寺旅游、去郑州看梨园春节目等名义,骗取多名被害人货款共计352220元。2018年5月24日,武陟县多名被害人向武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警称被骗,武陟县公安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视频追踪、摸排走访等方式发现上述被告人有重大嫌疑,7月20日在郏县境内将上述被告人抓获,经审讯各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迎某、夏海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二至八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观点】上海诈骗罪律师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本案是民事欺诈行为还是诈骗行为;二是犯罪成本是否应予以扣除。
1.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是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表示行为。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虽然从法律性质、认识因素、社会危害性、危害结果等不同方面有区别,然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不是对立或互斥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是可以同时成立的。故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不能从证明其是民事欺诈来否定其是诈骗罪,应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入手,以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夏迎滨等人不具备进行真实交易的主观意图,在其开展的所谓家纺展销活动中采取虚构商品具有治病功效、发放小礼品等形式吸引众多老年人参加,并通过承诺退还货款的手段促使老年人积极付款,当所收款项达到一定程度后即卷钱逃离,并且事先对逃离的路线、方式、次序精心谋划。另外,其所谓的带被害人旅游、现场观看知名节目纯属编造。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夏迎滨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其行为不是正常的市场营销行为。行为人通过欺骗方法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获取非正当利益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2.诈骗罪数额是否应扣除犯罪成本。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诈骗罪律师说,对此在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诈骗罪数额应当扣除犯罪成本,另一种观点是不应该予以扣除,以被告人从被害人处骗来的财物进行认定。律师认为,任何案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考虑具体的案情。就本案而言,向被害人发放的羽绒被、蚕丝被等物品,系被告人夏迎滨等为了实施犯罪所必要的手段,不能从涉案金额中予以扣除。在案证据显示这些物品的价格非常低廉,是为了吸引被害人目光,并为其最后逃跑作为掩饰的,故不能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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