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本文只要是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小编通过实际刑事案例,分享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法律知识。
【案件详情】2013年下半年,A公司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亚太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分所工作人员田某以亚太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A公司发债审计业务,对该公司2011、2012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亚太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分所安排该分所工作人员被告人胡荣庭等人至A公司,开展现场审计工作。胡荣庭作为该审计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违反审计准则,未尽审计职责,在未履行核实相关财务凭证、合同等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况下,起草的审计报告初稿内容与A公司实际财务状况严重不符,导致虚增营业收入4.2亿余元、利润8,800余万元、资本公积6,500余万元。
时任亚太事务所有限公司安徽分所所长被告人陈浩、亚太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秦喜胜作为此次发债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先后负责对胡荣庭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陈浩、秦喜胜均未尽审计勤勉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以亚太事务所有限公司名义出具含有上述重大失实财务数据的审计报告并签名确认,致使A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成功。收取的约30万元审计费用由亚太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安徽分所按比例分成。2016年7月债券到期后,A公司无力支付0.9亿元债券本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亚太事务所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秦喜胜、陈浩,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胡荣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秦喜胜、陈浩、胡荣庭均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同时亦认定亚太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自首情节,对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依法从轻处罚。秦喜胜、陈浩、胡荣庭在审理期间有退缴违法所得及预先缴纳罚金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相关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件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秦喜胜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陈浩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胡荣庭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秦喜胜、陈浩、胡荣庭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从上述刑事案例中我们可以知道,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多发生在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上市公司等的会计审计方面。如果你对于文件失实罪还有什么其他疑问,可以找上海刑事律师事务所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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