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介绍:黄蓓生犯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判决。黄蓓生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监规纪律,黄蓓生获得执行机关表扬六次。从故意杀人罪从无期减刑至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刑更172号
罪犯黄蓓生,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4)沪一中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蓓生犯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判决后,黄蓓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二○一五年七月六日作出(2015)沪高刑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向黄蓓生宣告并送达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22日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蓓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罪犯黄蓓生符合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的条件,建议我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蓓生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监规纪律,2015年曾二次被严管一个月,曾因有破坏监管秩序行为被予记过处罚并扣分,经教育能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因病无法参加生产劳动;履行了全部附带民事赔偿判项。据此,罪犯黄蓓生获得执行机关表扬六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黄蓓生的认罪服法书、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黄蓓生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奖、扣分记录、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黄蓓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黄蓓生的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刑期自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二○四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磊
审判员 马晓峰
审判员 宗 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