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大量间接证据的案件中,法官可以通过间接证据系统推导出“案件事实”,然后利用这种“推理出的案件事实”和“已证明的案件事实”通过直接证据进行验证,如果指纹检验结果吻合,则间接证据在案件事实环节中通过推理方式间接证实了直接证据。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告诉您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这样可以提高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如果在丁盗窃案中,被告丁否认犯有盗窃罪,但在案件的证据中,证人孙某的证词、“滴血”DNA 检测报告、现场调查笔录、犯罪现场示意图和犯罪现场照片等间接证据足以还原案件事实,事实与被害人的盗窃陈述可以相互吻合,而被告丁无法对留下的血迹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法院最终对丁作出了判决。
在司法社会实践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执一词是司法常态,法官要做的就是要审查双方提供证据能力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进行一个综合印证,然后学生进行合乎逻辑、合乎经验的审查,进而通过分析研究证据链证明力的大小,最终目标作出自己内部自洽、令人信服的判决。
首先,我们应该仔细检查受害者和被告的话。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与司法机关相比,调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罪名指控中的角色定位可能更为明显,但司法机关必须保持中立,不能预先判断。
为了消除偏见,我们既不能随意接受被害人陈述的数额,也不能“机械地适用所谓的‘证据互证’、‘矛盾消除’、‘证据链形成’、‘排他性’等外部证据要求,满足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证据要求的形式验证”片面地采用“最大限度的巧合”的方法批准被告人的口供数额,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从理性第三人的角度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合乎逻辑的、实证的认定。
可以肯定的是,虽然上述100宗案件中有很多只是调查结果偏低,但也有一些案件,法官根据档案中的证据和事实作出新的调查结果,既不是根据检察署(北爱尔兰)提出的指控的金额,也不是根据被告的供词金额作出裁定。
二是围绕双方意见穷尽证明度。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在第一时间详细了解被害人关于犯罪数额的信息,然后围绕相关细节充分收集证据。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还应当认真审查定罪或者无罪、罪轻的相关证据。
法官在判决时,要对被害人的主张和被告人的辩解进行梳理,尽可能完善支持其主张的证据链,必要时积极核实。例如,在陈某盗窃案中,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盗窃了454米电缆,而被告则为盗窃了约100米开脱。后来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调查实验,认定“391、5斤铜芯线实际可兑换卖给刘的长度为87米”。本案中,正是通过侦查实验,最终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三是将支持双方主张的证据链的证明力进行比较。在围绕控辩双方主张,进行详细举证的基础上,法官要对支持双方主张的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比较。从上述样本案例看,首先,充分审查支持各自主张的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是否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其次,对控辩双方的证据链条进行比较,从证明力上分析,即“那要按照证明力大小的比较,确定优先采信哪个证据”。
如在吴某盗窃案中,被告人吴某否认实施盗窃,辩称其存入银行的11万元中,9万元系贩毒所得、2万元系向亲戚借款,同时辩称查获的三张得仕卡亦系其贩毒所得,法官认为其上述辩解无事实依据,均未予采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二审在审理时认定“有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反映吴某到过案发现场的材料,案发后从吴某处查获的三张得仕卡,相关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发票清单证实系被害人所有。吴某当庭辩解其中2万元系从张甲处借得,但与张甲的证言不符,另提出9万元系贩毒所得、得仕卡系他人赠送,均无事实依据。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注意到,原判综合全案证据,包括相关监控录像等认定吴建平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现金11万元及三张得仕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案中,相关证据能印证被害人的陈述,而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无证据及事实依据,故在对支撑各自主张的证据链的证明力进行比较后,被告人的辩解显然无法令人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