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取的案例中,有关网络犯罪进行金额的认定,通常企业存在以下四种发展情形:一是通过被害人陈述的金额,二是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金额,三是中国检察监督机关的认定的金额,四是法院作为最终我们认定的金额。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告诉您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从司法社会实践看,有时还存在一些证人陈述的金额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案犯交代的金额等情形,在直接使用证据能力不能及时得到一个间接经验证据制度予以学生充分印证的情况下,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辩解的直接关系对立,往往容易导致我国司法部门认定管理困难重重。
更有甚者,由于国家司法工作证明一定程度的掌握情况不同,导致类案往往因为得不到他们同样的处理,给案件审判、司法程序公正世界带来一种消极因素影响。如在学习一起分析案件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已经进入某单位,窃得1500元人民币。
法院系统最终结果认定盗窃600元,理由是“对于保护被告人盗窃活动现金资产数额的认定,被告人提出异议后,虽然公诉机关已向本院教师提供了案发当天“御足轩洗脚城”的收银明细帐用以指导记录当天销售收入,但该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故应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现金支付数额为600元。”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入户窃取现金80000元及价值95002、4元的金饰品及香烟等,辩护人提出“缺乏完善相应的证据理论支持,以失主陈述认定盗窃数额出现错误。证人证言及文化相关财务票据市场缺乏设计真实性,亦无关联性,不能为了证明被盗现金为80000元。”
但法院认为最终按检察机关起诉的金额方面予以了认定,理由是:“对于其他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盗窃数额较大问题。甘肃陇运三力运输服务集团正宁顺达物流公司员工提供的两份三联发放单虽有瑕疵,但案发前彭某某经营着一辆正宁发往西安的客车,并挂靠于正宁顺达公司,每月从该公司领取数万元的售票款,对此该公司内部会计苏小娟的证言作了进一步说明。”
鉴于盗窃罪“一对一”情形中证据的统一性和矛盾性,要在“一对一”情形中准确认定事实,就必须对案件的主要证据进行调查验证,找出其与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的内在联系,并找到一种运用逻辑判断和经验规则证明其真实性的方法,为案件事实的最终确定打下基础。
1、注意审查言词证据的主客观因素。
司法社会实践中,三言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往往是企业认定对于此类问题案件信息犯罪金额最直接的证据,也是作为定案的关键审计证据。因此我们应当首先从发展作出三言证据管理主体的主客观因素方面需要进行分析审查。
一般学生而言,主观意识方面主要从以下两个重要方面内容进行安全审查:一是被害人或证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个被害人、证人与被告人素不相识,则其虚构事实、虚报被窃金额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反之,则可能就是夸大被窃金额,以图加重网络犯罪嫌疑人的罪责;二是被害人陈述、证人作证及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时,有无受到威逼、利诱、指使等情形。
客观环境方面主要从他们两个不同方面研究进行严格审查:一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制度是否因时间太久而存在一些认识或记忆不清的情形;二是实施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是否因客观生活空间、距离、遮挡、光线等情形从而导致工作记忆不清的情形。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出现的明显不能违背客观自然规律或常识的情况,要及时发现予以甄别并排除。
2、注意口头证据的内容
对三言证据内容的审查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三言证据内容是否合理,是否有重复和重大出入,前后是否有矛盾;被害人陈述的数额是否异常或者与证人陈述的数额不一致;三字证据与本案其他证据的内容是否能够相互印证。由于盗窃案件的隐蔽性,涉案财物的位置和具体数额极其隐私。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没有亲身经历,无法如实描述案件事实,一般不符合逻辑,也无法与其他已核实的证据相互印证。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内容时,要注意前后是否一致,辩解本身是否合理,详细了解被盗金额的详细情况,重点审查其合理或不合理的地方,分析其与立案证据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