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盗窃案件中的客观证据一般不是直接证据,否则可以直接定罪或定案。但是,在实践中,客观证据在强化被害人陈述或者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方面的作用仍然十分突出。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告诉您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在上述100起案件中,有42起案件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盗窃,但根据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或痕迹,通过比对,在具有唯一性的前提下,认定了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多数情况下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认定了犯罪数额。
如王某盗窃一案,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先后3次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盗窃,共计盗窃人民币46000余元及白银、金耳环等物。被告辩称,在第三节的事实中,他只偷了2600多元现金,没有金耳环和3万元现金。
法院最终作出结论:“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在洛社镇双庙村北庄1号被盗的2600余元现金在一楼卧室,二楼房间门上被公安机关发现其指纹。被害人报案称二楼房间内三处被盗现金人民币3万元,房间被翻得乱七八糟,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害人多份稳定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明显在说谎,其害怕在诉讼中被判更多,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解不予采纳。“本案中,由于被告人主张盗窃是在一楼实施的,被害人主张被盗的三万余元在二楼,被告人的指纹是在二楼提取的,被告人的行为完全得到认可。
可见,指纹鉴定不仅证实了被告人去二楼盗窃,也加强了法官内心的确认,犯罪数额也是根据被害人的陈述确定的。此外,还有几起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被盗数额是根据相关书证确定的。
强化企业间接经验证据的在认定事实中的作用。对于简单的部分否认案件,法官必须结合逻辑和经验进行判断。目前,在新证据法定主义兴起的背景下,法官在认定事实时,基本上采取了“嫌疑人对被告有利”的机械核实方法,一方面,这肯定是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没有获得全面、完整证据的原因,也是法官在面对自保决定的上诉或上诉风险时,心里确认的原因。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案件,客观上是由于法官忽视了案件中存在着大量的间接证据,没有充分发挥间接证据在案件中的证明直接证据的作用。通过对选定的100起案件的证据进行梳理,发现间接证据的范围很广。
而从刑事案件的证据体系来看,“在证据体系中,直接证据只是冰山一角,间接证据构成了冰山的大部分,”美国法医学家麦考密克说,我们必须加强和完善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
在盗窃案件中,受害者声称自己盗窃了3万元,通常情况下,调查机关要查明这3万元的来源。在上述王某盗窃案中,调查机关在资金来源方面以间接证据加以证实: “目击者冯某的证词证明,Luoshe Shuangmiao 北村某户主姓刘。2007年,他从失去土地的农民那里得到了8000多元的赔偿。他每个月还领取670元的社会保障金。在平时,夫妻俩靠卖蔬菜赚钱。
2009年丈夫去世后,她独自生活,没有与儿子和儿媳一起生活。她仍然通过种植和销售蔬菜来赚钱。到了年底,村里又给了她一些补偿。她通常很节俭,不需要很多钱。因为她又老又不识字,她不会把钱存进银行的。”如果直接证据不能被证明,法官只能利用案件中的间接证据来弥补未经证明的事实的缺失环节。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间接证据在认定事实中的运用需要五个要素,但这五个要素只是原则性意见,如何运用应结合案件进行分析。笔者认为,首先应充分发挥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补充作用。一些直接证据包含的信息太少,或者在使用证据进行推理时存在一定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