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某一名妓女在金麦饭店从事卖淫活动,不足以认定刘春书犯了容留卖淫罪。原治安处罚是在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原则制定的。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接下来就来讲讲有关的情况。
根据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可以认定金麦酒家单人卖淫不构成容留卖淫罪。根据《全国中国人民政府代表股东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企业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学习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情节发展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依照社会治安风险管理人员处罚制度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
可以通过发现,法律将容留卖淫的行为划分为三档,即基本犯、情节更加严重的情节加重犯以及一些情节较轻的治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最高实现人民需要法院、最高领导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公司执行<全国教育人民群众代表重要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学生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解答》(法发〔1992〕42号、高检会[1991]36号)第七条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自己他人卖淫,情节比较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分析几种不同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影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同时能够根据该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为了经济保持我国法律法规规范员工之间的统一关系协调,基于知识体系主要解释的方法不能完全没有可以直接得出结果如下几个结论:如果他们仅从人数的角度来划分,容留三人以上卖淫的属于这个情节产生严重的行为,那么容留两人卖淫的则属于容留卖淫罪的基本犯,仅容留一人卖淫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的行为,依照当时的治安信息管理部门处罚相关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处罚方式即可,并没有上升到需要由刑法理论进行有效规制的地步。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局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规定(一)第七十八条(乙)项,窝藏二人以上卖淫罪构成窝藏二人以上卖淫罪。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仍然有效,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矛盾。
《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实际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上述推论,其中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在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查明只有侯某在 Jinmai 餐厅从事卖淫活动,而且只有一次,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 Jinmai 餐厅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这一事实得到以下证据的支持:
(1)根据侯某某2003年8月12日询问笔录中的证言:“问:其他服务员是否从事卖淫活动?答:别人的事我不知道。
(2)根据贾某某2010年8月20日的询问调查笔录中的证言:“问:在金麦酒家打工时,是否可以发现企业其他学生服务员有色情陪侍?答:没发现。”
(3)根据郭在2003年7月2日的采访中的证词: “问: 你去过这家酒店吗?是的。问: 你去酒店的时候有没有色情服务?答: 没有。”
因此,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提醒大家需要注意,即使合议庭坚持认为刘春树容留他人卖淫,由于只有侯某某一人被查证属实,也应属于轻微行为,可以依据当时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而不是认定为容留他人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