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悠久,在我们能找到的法律和部门规章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十六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对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用于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进口料件、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和销售自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接下来就来讲讲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第二条规定,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柱侧凸矫形器)免征增值税。罗多尔斯基符合这些条件吗?还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可能涉及具体的增值税减免项目。
Rodolski自行车公司为残疾人生产自行车和轮椅,完全有可能涉及具体的增值税减免项目。但由于缺少这“两本账”和相关完税凭证,无法核实税务机关计算的偷逃税款是否减免了这部分增值税。
根据《最高人民对于法院关于企业适用〈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在没有可以直接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以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成立犯罪,需要我们同时能够满足现在以下工作条件:
(一)证据问题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能力之间存在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及时排除的矛盾和无法得到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形成自己完整的证据链;
(四)根据研究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更加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科学证据材料进行的推理符合学生逻辑和经验。
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在 "两本账 "是否存在的问题没有解决之前,认为刘春树成立偷税罪的证据不足。根据证据规则,此案不能如此仓促结案。究竟应该由谁指使闫某某公司设立“两本账”的事实认识不清。
在现有的证据中,只有张和严的证词涉及罗德斯基自行车公司“两书”的策划者,两人的证词相互矛盾。2003年7月30日,时任南河供销社首席财务官的张某在作证时说: “严某到达工厂后告诉我,老板(刘春树)给她打了电话,所以我不知道这两本书到底是怎么做出来的。”
据严某2003年7月11日的证词:“是供销公司财务总监张让我开设的两个账户。”从这两份证词中可以看出,当时设立“两书账户”的具体事由是张某和阎某对接的,而关于是谁下令设立“两书账户”的事实,张某说是刘春树指挥部阎某设立的,阎某证词表明是张某指挥他设立的,两人的证词是矛盾的,无法证明。整个案件的卷宗材料除了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是刘春书下令设立的“两个账户”
另外,根据刘的证言,当时供销社的副主任也是厂长。他叫张,供销社会计闫某某是厂里的会计。因此,张某、闫某、张某三人同时在南河供销社工作。张、闫在罗德工作期间,一直与南和供销公司保持密切联系,不排除当时南和供销公司其他领导对其进行了相关指示,要求其设立“两个账户”。
因此,对于是谁下令设立“双簿记账”的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从全案证据来看,相对明确的是,闫某某平时向张、杜某某报的是“二本账”。
闫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们公司的账都是其做好后上报给张某和杜某某,如果企业账上发现经济利润少了,杜某某学生就会通过追问了解一下。虽然张某和杜某某都否认中国这一历史事实,但正如前文分析所述,二人均是本案负有管理直接相关责任的主管部门人员,其证言的证明力极低。
闫某某在证言中已经承认了他们自己成为当时社会作为罗德士奇的会计,根据张某2的吩咐设立了“两本账”,而且因为每一次证言都十分具有稳定,在已经承认了发展自己可以作为国家设立“两本账”的直接导致责任研究人员,其没有一个理由也没有提供必要条件做出一些虚假证言说出了自己是把账报给张某和杜某某看,经比较完善各方证言的合理性、真实性,应认为闫某某证言的证明力较高。
因此,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认为,更为科学合理的解释,就是张某和杜某某说自己不负责厂里的财务报告账目事项,不知道“两本账”的证言是不可信的,杜某某老师负责罗德士奇的产、供、销,其向闫某某追问账目出现问题同时也是一种比较采用合理的。作为罗德士奇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均不过问公司的财务风险问题,显然是存在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