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春树对金麦酒家并无关系事实上的支配权,金麦酒家的日常生活管理和银台收支等事项信息均由大堂业务经理刘某把控,酒家的经营企业管理会计收益权则仍由柳某某进行掌控。上海著名刑事律师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金大麦餐厅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接待、发单、退房、招聘和发工资。据案中证据显示,刘某曾任金麦酒家大堂经理,负责招聘酒店服务员、厨师等工作人员,为服务员安排工作,按时发放工资。
刘春树碰不到金麦酒家的日常管理。在刘春树去金麦餐厅之前,这里已经有厨师和服务员在工作了。即使后期有厨师、服务员等其他酒店工作人员,也是刘负责招聘。以上事实,有刘春树的供述和辩解,以及侯某某、贾某某的证言证实:
2003年7月13日,刘春树在接受采访时说: 酒店的一个大厅对我说,服务员都走了,我们再去找一些服务员,还说要找这些服务员有多好。刘春树2003年8月19日讯问笔录:“问:当时是谁派小姐们干活的?大堂经理把任务发给了他们。
侯某某2003年8月12日询问调查笔录:“答:2000年4、5月份,我通过学习别人已经认识了刘某,她当时是金麦酒家的大堂业务经理,刘某就让我和贾某某两人在金麦酒家当一个服务员。”“问:平时谁给你们进行分配活,别的企业服务员工作有没有组织卖淫的?答:都是刘某给我们可以分配,别人的事我不知道。”
2010年8月20日贾的采访: “2000年4月和5月,侯和我被 Jinmai 餐厅大堂经理刘先生介绍到 Jinmai 餐厅做服务员。问: 当时是谁付的工资?由大堂经理负责2003年7月1日对李的询问笔录称:“问:你离开时酒店业主在吗?甲:那里有一个女人。她说她是经理。
问: 你见到餐馆老板了吗?答: 没有,我们去的时候有一个40多岁的女人。”郭在2003年7月2日的一次采访中说。上述言词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大堂经理刘负责招聘服务员、接待访客、安排工作、发放工资等工作,这些工作内容的管理者均不在刘春树的参与范围内。
金麦酒家的经营企业管理会计收益权仍由柳某某把控。根据档案中的证据,柳树春是根据她与刘某的兄弟姐妹的关系。以帮忙的名义,她主要负责在 Jinmai 餐厅看守夜晚。刘当时负责餐厅的一切事务,经济实力也是由刘掌握的,而刘帮助刘“经营”金大麦餐厅却没有得到任何报酬。下列证据证实了这一事实:
刘某某2000年8月7日的询问笔录:“我承包了金麦酒楼,后来我让他在那里负责,酒楼的一切事务由我负责。刘某2003年9月25日询问记录: “问: 当你让你哥哥经营时,你有没有向经营方面的权力和酒店利润各方面解释过?”?答: 没有明确表示,因为我认为我们没有必要成为兄弟姐妹。”
2004年1月7日日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刘春树也不断强调她在金麦酒家没有任何经营收益权和最终决定权。“让我为他们工作。我在酒店没有权利。什么事都要问刘某某。" "有银台收钱,钱交给刘某某。刘某某经常在宾馆。" "我管理不了大厅和大堂的服务。告诉我我也得问问刘某某。如果刘某某在,就直接找刘某某。
根据分析上述研究证据理论可知,柳春树当时中国既不是金麦酒家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也不负责一个酒店进行具体的日常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其只是一种基于与柳某某的兄妹情谊不计报酬地在金麦酒家做些看夜等打杂的活儿,酒店的具体社会事务由大堂经理刘某直接相关负责,酒店的重大问题事项我们需要及时请示柳某某公司决定,酒店市场收益也由柳某某把控。
上海著名刑事律师认为,正是因为由于柳春树与柳某某二人对于特殊的兄妹关系,让酒店的工作服务人员及周围的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柳春树已经逐渐取代柳某某自己成为金麦酒家的负责人。因此,柳春树对金麦酒家并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支配时间控制技术能力,不符合容留卖淫罪的主体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