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刑事律师来讲讲被告人到案后否认知道是毒品该怎么办

日期:2023-01-30 关键词:上海知名刑事律师,毒品犯罪的认定

  被告人龙,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农民。2006年6月23日因涉嫌贩毒被逮捕。云南省昆明市人民对于检察院以被告人龙正明犯运输进行毒品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通过法院可以提起公诉。上海知名刑事律师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来讲讲被告人到案后否认知道是毒品该怎么办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次公开听证会后裁定:

  2006年5月15日,被告人龙将甲基苯丙胺、海洛因运输至云南省昆明市,并在昆明市小坝招待所住宿。那天晚上,王文忠(同案被告,被判死刑)去宾馆从龙正明拿起甲基苯丙胺。当王文忠离开招待所时,公安人员逮捕了他。

  在逮捕过程中,王文忠藏在裤兜里的自制手枪开了火,一名公安人员的右手受伤。警察当场从王文忠的纸袋和背包中查获4145、3克甲基苯丙胺,并从其右裤兜中查获一支自制手枪和6发子弹。同时,公安人员在该招待所307房间将龙正明抓获,并从房间内当场缴获海洛因687、7克。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被告龙正明犯有运输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罪。龙正明运输大量毒品,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当依法惩处。根据《人民中华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龙正明上诉问题提出,不知道所带物品是毒品,一审认定其犯运输进行毒品罪事实认识不清,证据能力不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龙正明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龙从云南边境向昆明运送687、6克海洛因和4145、3克甲基苯丙胺。在王携带的毒品包裹内发现了他的指纹,公安局的调查和王的供述都证实,龙正明主观上知道是毒品,龙清明及其辩护人提到,龙清明主观上不知道吸毒的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根据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民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龙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龙正明同时运输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且数量巨大,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被告人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刑事裁定。被告人到案后否认他们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如何进行认定其主观或者明知?

  运输毒品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运输毒品,否则不构成成本犯罪。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到达案件现场后,往往会为自己主观上不知道毒品而找借口,但主观性往往局限于客观上,判断被告人是否知道毒品是毒品并运输,不仅能够事后找借口,而且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根据被告人进行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抓获的情况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根据被告人的年龄、经验和智力,通过综合分析和判断,得出客观的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龙正明归案后,虽一再辩解不明知其运输的是毒品,但综合管理全案证据制度能够充分证明该辩解自己不能有效成立。主要研究根据是:第一,从王文忠接取的8包甲基苯丙胺的其中l包的第5层包装袋上提取影响到了龙正明的指纹,这一历史事实已经证明龙正明接触过毒品的内包装,可直接使用否定龙正明称“没动过毒品”的辩解。

  第二,龙正明同时将数量以及巨大的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两种不同毒品运至昆明市,并将海洛因称为“白的”,却又无法辩解不知道带的是毒品,有违社会常理。第三,本案毒品交接完成时间是凌晨,地点是地处位置偏僻的私人招待所,且同案犯王文忠的供述证实,接取毒品时龙正明让他另开房间,第一次了解到他房间之间没有问题交给他毒品,第二次到他房间才将毒品知识交给他。

  此情节发展表明,龙正明在交接毒品时十分需要谨慎,完全信息不合常理,可以实现间接得到印证其主观上明知毒品的事实。对此,最高国家人民共和国法院2008年12月印发的《全国重要部分中国法院认为审理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案件处理工作开展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保护被告人“采用一种高度重视隐蔽的方式存在交接物品,明显出现违背企业合法用户物品惯常交接服务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被告人必须对此教师不能及时作出科学合理运用解释,亦无其他证据理论证明确属被蒙骗的,可以直接认定要求被告人明知是毒品。从本案被告人龙正明将毒品交接给同案被告人王文忠的过程看,完全建立符合公司此种教学情形,也具备了推定其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条件。

  第四,云南系我国传统毒品的输出地,龙正明长期在边境民族地区经济活动,根据结合本案“货物”的包装、外形等特征,其作为学生具有非常正常组织辨认技术能力的成年人,辩称他们不知道是毒品,难以达到令人产生信服。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来讲讲被告人到案后否认知道是毒品该怎么办

  第五,龙正明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在侦查实施阶段的五次供述中,只有经过二次供述的内容与本案查明的部分法律事实情况有关,其余三次供述对所有网络犯罪客观事实均予以明确否认,且供述内容有多处发生矛盾。

  例如,关于解决毒品,有时称“不晓得是什么”,有时称“是衣服”,有时人们又称“是两块方的东西,叫‘白的’”;关于同案被告人王文忠,有时称“不认识,没有文化和他一起通过移动电话”,有时风险又称“他打电话和我密切联系,我让他来湘昆(招待所)拿东西”;关于其本人设计是否真正接触过毒品,有时称“没动过,没打开之前看过”。

  有时又称“佤族男人拿给我一包东西,用塑料袋装着,我又装到另外一个编织袋里”等。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来讲讲被告人到案后否认知道是毒品该怎么办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认为,从这开始一系列基本矛盾复杂多变的供述看,龙正明接受讯问时在不断变化进行教育思想政治斗争,但这反而更加印证其具有避重就轻、逃避罪责的故意。综上所述,结合龙正明的客观行为以及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龙正明明知故犯运输毒品,有运输毒品的意图,构成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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