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的道德情愫以及情感诉求在制度中的生存空间不足,导致人们经常发出“怎么会是这样”的喟叹。还以前述醉驾入刑为例,《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日,最集中体现人们智识燃烧的莫过于“醉驾”。自各地“醉驾第一案”以来,刑法学界曾规模化地讨论醉驾,集中关注醉驾是否一律入刑及是否需要用但书来限制醉驾入罪等问题。上海知名刑事律师带您了解相关情况。
很显然,刑法学界其实已经感触到醉驾定罪处罚标准存在的致命缺陷。如果司法者生硬的依据《刑法》第131条之一的规定严格执法,反而会带来制度的负面效果,即处罚范围得过于宽泛。
但令人遗憾的是,学理讨论仍然拗不过司法机关在各种复杂情愫的驱动下保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强势姿态与立场。实践中醉驾入刑的案件一度呈现出高涨态势。以重庆为例,醉驾入刑之后的一年间,重庆就有1500多名司机因醉酒驾驶的行为,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实践中即便是在停车场内挪车的行为也被以危险驾驶罪论处。面对形形色色的醉驾案件,刑法理论又试图来迁就实践中的做法。如在醉驾标准上,主流观点主张“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标准是客观标准,即使个体因饮酒达到‘醉酒’程度,完全丧失驾驶能力各有不同,但实务中不应以个体在驾驶中是否处于实际的醉驾状态为标准。”
如果我们把目光转向酒驾司机,那真的很有意思。在查处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酒驾者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知是“不知道,只知道可能会被拘留。“酒驾入狱现象带来的反思认识是,刑法规范与人的相互认同严重断裂。由于酒驾条款缺乏量化因素,这一条款用科学理性遮蔽了人们的简单感受。在规定上,醉驾不需要任何量化因素,导致国家刑法规范的预期偏差。
对此,社会学领域的学者称之为交往理性的缺失,认为用科学理性来把握人,必然导致对人的不理解。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建立在科学理性基础上的现代社会的技术统治总是与“遗忘人”的异化联系在一起,以至于社会越理性,人越发现自己不理性;社会越是科技化,人们越是对非科技化的原始社会充满美好的向往和回忆。
《狱中醉酒》所凸显的法理学命题,是由于相互认同的缺失而导致的规范权威的危机。事实上,在任何社会中,只有当法律被“自愿”和“自发”地遵守时,它才能有效地运作。胁迫的威胁和对惩罚的恐惧不可能都牵涉到普通人,不管他们是“原始人”还是“文明人”。
的确,在原初意义上,规范的形成应该是内生的规则,即对于一个民族来说,规范其行为、支配其生活的法律应该是从其内心深处生长出来的。否则,既是法律的不幸,也是民主的不幸;这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最大弊端。
对于我国刑法规范与公众平台之间信息交互认同的断裂,人们经常以企业社会经济转型所带来的规则流变性来解释。但问题是,在应对国际社会发展结构模式转型所带来的问题时,刑法不可能过于迁就变动不居的社会。
从社会资本结构不断转型方面来看,“当代大学生中国人民正在研究进行的社会治理结构设计转型,在两个层面上深深地撼动了原有的社会主义关系管理结构:一是严格按照科层制和技术通过理性的要求。
对原有的建立在官僚制和行政成本控制系统基础上的次级关系理论进行了分析改造,使其更加符合这个社会利益分化和组织化的要求;二是建立基于同一种教学理念,在次级群体中对初级工作关系影响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其进行了市场价值重估。”
这种教育价值重估在刑法领域内带来的变化情况便是不考虑到了公众的价值达到预期而强行推进刑法评价体系的庞杂化、体系化、精细化。对于一些公众而言,这些数据规范都充满了难以充分理解的苦涩。语言学家Shtty曾经明确指出:“法律法规文件、法律条文及官僚语言能力之所以难懂,最主要的原因是违反了我们应该使用网络语言的习惯。”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强调,其中的蕴意揭示了法律道德规范与公众预期的不一致,即当作为一种公共安全产品的法律知识无法得到满足现在人们的生活实际需求时,反而成为可能出现由于不同国家强行的干预而致使国民日常生活的紊乱。这些自然现象在法国思想家加塞特看来,就是对文明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