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韦伯的现代和现代国家管理基本模型理论,形式理性(目的-工具理性)是一种优化策略。形式合理性主要体现在统治规则的系统化和统一化上,现代民族国家摒弃了等级制度的僵化评价标准,因而受到青睐。在形式理性的呼唤下,法治已成为人们自我管理的最有效方案。上海知名刑事律师带您了解相关情况。
欧美国家的历史发展可以证实这一点。在现代欧美国家,人们处处感受到规则对自己行为的导向作用,通过制定具有统一规则,现代社会治理对行为评价具有相对具体的操作标准。特别是近代欧美国家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后,追求形式上的公平和规则的完整性成为了一种带有“西方”经典标签的治理策略。
文明总是具有超越地域的辐射效应和示范效应,就西方社会的伟大成就而言,相对平等、系统的规则无疑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充满自由、博爱、民主思想的规则和制度,成为近代后发型国家和国家的榜样。
尤其是那些在西方蹂躏之后从殖民地或半殖民地走向现代民族国家的国家,这种追赶和追求的心态更加强烈。人们希望通过学习和借鉴西方话语体系“世界文明的代表”来改变落后的现实。这种心理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历程中也表现得淋漓尽致。
形成了具有当代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我国经历了从基本规则缺失到规则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这是世界法制文明的奇迹。从西方国家的法治进程来看,这项艰巨的任务至少需要100年甚至数百年的时间。
从内容上看,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基本上包括宪法和宪法,从国家治理层面到特定领域的部门法,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内容丰富。这些制度的形成或多或少地考虑了西方法治文明的成就。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当代中国立法过程变化的范围和频率也呈现出壮丽的景象。
以刑法作为基本法为例,从1979年的《刑法》到1997年的《刑法》,仅法律规范的数量就增加了近四倍,犯罪类型也急剧扩大。此后,我国刑法的一系列修改,无疑将我国刑法立法推向了“立法大跃进”时代,刑法规范的范围也在以各种名义扩大。
立法步骤的草率暴露了制度外追求完善所引发的立法内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刑法被赋予了过份责任。体现在具体的立法活动中,就是创造了大量的新规则,从而形成了许多由天意铸就的法律概念。
毫无疑问,当代中国刑法立法追求的是法律制度的完备性,是一种盲目的跨越,试图为整个法律制度的构建贡献自己的智慧。这些旨在追求技术规则的立法活动,不仅难以适应转型期社会的基本特征,而且无法获得公众的心理支持。在这方面,德国法学家魏兹长期以来一直警告法学家和立法者,“本世纪的法学和法律学者的历史表明,纯粹的法律技术对法律和社会是危险的”。
刑法规则的大规模创造以及“文本中的刑法”与“行动中的刑法”之间的差距,在实践层面提供了反馈。刑法立法不能仅仅是立法者或法学家所青睐的美学体系。在错综复杂的规则中,人们永远无法找到一种方法来理解法律并认识到它可能带来的正义。
法律的存在并不能保证公平,更不用说实体正义了。相反,每一种法律秩序都有可能受到压制,因为它总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现状,并通过披上权威的外衣使权力更加有效。"换句话说,规则的制定还需要以一种内在的良好价值为指导,这种价值尽管很丰富,但不能打破"维护公民自由能力"和"促进公民自由能力"的底线。
保障和促进公民自由能力的充实和逐步提高是刑法谦抑的基本精神。盲目追求规则的数量,在感性认知上会越来越感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但也很可能使公民自由“合法”被剥夺甚至不合理地剥夺的危险冬眠。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发现,当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沉默中萎缩,当充满自由的生活日益被规则的交错所分割时,国家存在的合法性和合法性就不能不大大削弱。这个时代越文明,人们就越需要警惕那些被自由贬值的可能风险所纠缠的规则。防范和防范这种危险,应该是刑法乃至法治的首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