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实践领域冤假错案的不断发展产生让人扼腕叹息,也促使经济学界认真学习研究冤假错案产生的机理,反思其产生影响背后的制度设计逻辑。从我国企业目前的刑事司法管理体制系统运行情况来看,刑事司法权主要是指与刑事诉讼服务活动能够直接通过相关的国家教育机构的设置和权力资源配置。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今天就来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我国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于我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员进行信息刑事诉讼的关系理论进行了界定,明确公检法三机关单位应当合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学生准确及时有效地提高执行这些法律。
这一基本原则就是体现了两种服从关系:“在价值文化理念上,效率服从于公平、配合服从于制约;在工作程序上,侦查服从于起诉、起诉服从于审判”。但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在实际生产运行中却出现了变异。价值理念上,过分关注破案效率,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工作程序上,审判服从于起诉,起诉服从于侦查。
由此而言,冤假错案的产生一种既有司法理念不同方面的问题,也有刑事诉讼工作方式方法和机制的问题。考察这一历史现象背后的逻辑,应当充分结合公检法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工作激励机制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等方面内容进行实现全方位多角度地综合数据分析。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观念的偏差。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作为刑事侦查权的行使主体,担负着侦破刑事犯罪维护一方安定的神圣职责。因此,公安机关总是热切渴望迅速侦破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但是,刑事案件的发生与侦破总是既具有复杂性又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要在杂乱无章毫无头绪的突发案件中寻找到证据侦破案件,既有技术的要求,也有侦破人员逻辑思维能力的要求,还有时间的限制。不可否认,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伴随于此的则是部分公安机关和人员基于错误的司法理念违背侦查规律偏离法律的轨道实施错误的侦查手段,从而导致无辜者被送上刑事追诉的传输带。
根本的错误理念就是基于有罪推定而实施刑讯逼供手段,以嫌疑人口供寻找证据,而不是根据证据进行讯问。刑事侦查过程当中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成为我国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每一起刑事错案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的黑影。可以说,尽管刑讯逼供并非百分之百地导致错判,但几乎百分之百的错案都是由刑讯逼供所致。”
刑讯逼供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屈打成招以致铸成冤假错案。从理念上讲刑讯逼供所获得证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而且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早已加以否定,这促使我们反思刑事诉讼过程中刑讯逼供何以仍然屡禁不止。
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侦查机关绩效考核制度科学合理性的缺失。表面来看,我国多数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是由于刑事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当中违反了程序正义的要求,采取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手段,“但其背后则与侦查机关将‘破案率’作为考核办案人员工作的重要指标,鼓励司法人员‘创先争优’,甚至将案件的侦破情况与承办案件人员个人的切身利益挂钩有关”。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机关确立了一套以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以及工作效率为指标的评价标准,在实际工作当中存在“大案必破”“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硬性规定,这种不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刑事侦查人员造成巨大压力,由此催生刑讯逼供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泛滥。
其次,刑事侦查人员人权观念和程序意识的淡薄。近年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刑事司法领域在人权保障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由于有罪推定的刑事侦查理念根深蒂固,“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思想仍旧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我国刑事侦查人员当中,忽视人权保障和缺乏程序意识仍然大有市场。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认为,“重结果、轻过程”的观念使得本来在价值上具有中立地位的侦查人员与办案结果产生了紧密的利害关系,导致侦查人员仅仅关心案件的侦破结果,而无视程序的价值和人权的保障。由此导致刑事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现象滋生泛滥,这无疑与现代法治国家的司法法治化理念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