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意见的人认为,在先民事判决不会因为受到在后刑事判决的影响。理由为:无锡北塘法院工作作出的张某贷款诈骗罪刑事判决中查明的事实与无锡南长法院关于民事判决中已经无法查明的法律基础事实之间没有得到根本性出入,本案没有系统出现新的重要信息法律事实,且没有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事判决的效力优于民事判决效力。上海知名刑事律师带您了解相关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任何判决都需要追根溯源,寻找其法律依据。同样,如果我们认为刑事判决的效力应高于民事判决的效力,从而对民事判决产生影响,我们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刑事交叉案件的刑事判决结论,即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新的证据,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有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可能会影响合同效力的确定。符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当事人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但这种效力不一定与刑事判决的效力有关。
本案中,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合法形式隐瞒不法目的”,并没有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不法目的,而是要保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的空子,非法逃避法律规制的可能性。但是,本案当事人有“非法目的”的推断并非基于张某的刑事判决,而是基于刘的主观故意。
总的来说,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刘知道丈夫张某想要占有这笔贷款,但刘借钱给银行是以买房的名义,实质上是帮助张某实现这笔贷款。在既没有实际占有房屋使用权,也没有偿还贷款之后,我们可以看出,刘某的所有行为都只是为了获取资金用于其他目的,有意规避法律本身。因此,刘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自己的粗心大意和不当动机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刑事判决不会影响民事判决。正是基于刘本人的过错和规避法律的动机,借款合同存在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故借款合同无效,而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担保合同也属于无效。五、结论
综上数据分析,涉案企业借款进行合同因存在“以合法有效形式可以掩盖非法活动目的”事实自始无效,借款项目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因从合同的地位亦随着的主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不动产抵押权不成立,银行对于无权就房屋价值主张通过自己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撤销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后,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或者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贷款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其后果应是恢复原状,刘某无任何法律依据获得17万元,银行可要求刘某在不当得利的基础上返还17万元及同期存贷款利息。此外,由于刘某在本贷款合同无效结果中的过错,银行可以向刘某追索合同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无锡市投资担保公司作为共同担保人,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没有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公司还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上限为债务人刘未还部分的1~3。此外,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从头到尾都是非法转让,因此其所有权尚未转让,应是原业主陈某全部。
刑事民事交叉案件的分析和处理不同于个别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案件所涉及的合同不能一直视为有效或无效。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认为,对具体案件的分析,不仅要从合同本身的内容来分析,而且要从合同是否违反对等原则来分析。同时,对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认定,必须区分刑事民法理论,运用准确的处理方法,以避免对“伤害人民”或“惩罚人民”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