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我国传统刑法中,这一罪名的经济文化特征研究方面需要着重表现在“有组织地通过网络违法犯罪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知识经济国家利益”,再以违法所得滋养犯罪,即“以商养黑、以黑护商”。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刘汉所掌控的汉龙集团里并不影响存在“商”与“黑”的相互之间关系。上海知名刑事律师接下来就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检方认为刘汉掌控的汉龙集团发展及其67家关联分析企业与刘维创办的三家“乙源公司”是黑社会性质进行组织的经济社会依托,因而可以将其界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管理存在的经济结构特征。
一方面以违法犯罪或其他手段获取利益的“以黑护商”并不存在。采取非法手段聚敛不义之财,是黑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前提,而刘汉旗下的汉龙集团及其多家关联公司,所经历的财富积累过程在本案中清晰可见,无论是刘汉本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还是孙晓东、刘维等另案被告的证言,均可反映出汉龙集团与关联公司的成长壮大主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法经营、科学管理与资本运作的产物,刘汉百亿身家并不是打打杀杀所得。
虽然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骗取贷款的违法行为,但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一罪名属于单位犯罪,与刘汉身后的所谓“组织”无关。
尽管汉龙集团旗下的绵阳小岛开发公司、益多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东在从事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带领保安与当地村民产生过暴力冲突,但这是汉龙集团内部的一小撮势力从事了违法犯罪,并不能代表整个汉龙集团为社会提供了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与“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因果关系。一个被控三十多名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能护住一个汉龙集团吗?
另一方面,“以商业方式培养黑人”的指控,以所获得的利益支持组织成员的生存,却没有事实依据。起诉书指称,“所得款项部分用于购买犯罪工具,如刀、火器、弹药和车辆,并向该组织成员提供逃狱资金、经济补偿、工资奖金、支付赌债、购买住房和出租住房等,以吸引人们”。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刘汉支持下属购买刀、枪、弹药,支付公司职工和保镖的工资、奖金,购买住房和租金为公司经营所支付的费用。刘汉在法庭上的解释是:“奖励公司员工,违法?”,这是公司奖惩制度的自然组成部分。
从档案资料上看,偿还赌债的行为属于刘伟,与刘汉无关;另外,再加上刘汉的惯常行为,他的性格就是向兄弟、朋友伸出援手。而不是专门支持黑社会,这一点孙晓东的证词可以作为证据。孙在《调查》第35卷第133页说:“我发现刘汉和他的兄弟和朋友相处得更好。”“每当他哥哥出事故时,他都会给钱帮忙。”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孙晓东为唐宪冰、邱德凤、苗军、孙华军的飞行提供了资金,王雷的飞行由刘伟出资。刘汉于2002年才在一次窝藏犯罪中,以个人名义为走私嫌疑人陈敏提供了资金支持。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认为,“为犯罪提供逃款”是本案的个人行为,汉龙集团不承担。刘汉没有为该组织的成员提供逃生资金。虽然本案案卷材料中的部分证据表明,为员工个人提供的逃生资金来自汉龙,但没有相关的财务程序将其列为公司费用。刘汉、孙晓东在本公司的费用也履行了必要的借款手续,因此没有证据表明财务报表中列示的费用与犯罪组织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