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虐待俘虏,情节卑劣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虐待俘虏罪,是指军职职员对被我军俘获再也不举行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唯独情节卑劣的虐待俘虏行动才组成犯法,如一贯虐待俘虏屡教不改的,虐待俘虏的手法分外残酷的,因虐待等行为导致俘虏自杀、凶杀、逃跑、闹事等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因虐待导致俘虏伤残和死亡的等。接下来就由上海著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构成虐待俘虏罪的要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客体要件。本罪侵占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治理轨制。我军对放下武器的敌军官兵,实施宽待政策,赋予人性报酬,不杀不辱,不充公私家财物,受伤赋予医治,妥当处置殒命俘虏的遗体和遗物。这是我军瓦解敌军的政治事情准绳的详细表现。我军不仅在战场上从来推行宽待俘虏的政策,并且我国还于1956年11月5日同意到场《对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虐待俘虏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削弱了我军俘虏政策的威力,损害了我军的声誉,使敌人的反动宣传有机可乘,导致敌人顽抗到底,增加了我军夺取胜利的困难。
2、客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卑劣的行动。虐待的工具必须是俘虏,即在战斗或武装抵触中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职员及其他武装队伍办事的职员。假如仅为敌方的一般国民,则不属本罪的犯法工具。虐待行动普通表现为凌辱品德,不人道的生存待遇,打骂、体罚、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残其身体等。随意杀死俘虏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俘虏人身权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为的本意,不应再以本罪论处。虐待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非凡主体,且主如果对俘虏有治理义务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意。即行为人明知本人虐待俘虏的行动破坏了俘虏治理秩序,将会对我军作战造成伤害,却但愿或许放任这类伤害效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虐待俘虏的动机多为义愤、敌意和报复心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情节恶劣的均构成虐待俘虏罪。
认定本罪时,应注重区别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边界。俘虏也属于被羁系的职员,并且这两种犯法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相同的,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在犯法损害的客体上,虐待俘虏罪损害的是俘虏治理秩序,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监管秩序。在犯法的主观方面,这两种犯法的工具分歧,虐待俘虏罪所虐待的是战时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职员及其为武装队伍服务的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所虐待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犯法的主体上,虐待俘虏罪的主体是武士,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是法律事情职员。当俘虏因其战斗罪恶被审讯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其拥有双重身份,虐待这样的俘虏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虐待被监管人罪论处。犯本罪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以上就是上海著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构成虐待俘虏罪的要件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著名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