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圆桌审讯的目标,主如果营建宽松、调和的庭审空气,排除未成年被告人的胆怯和抵牾生理,促使其顺遂接收量刑和教导革新。今朝,许多法院少年法庭都实行了圆桌审讯,然则哪些案件应该合用圆桌审讯,没有详细划定,对圆桌审讯的合用局限作出划定,是异常需要的,经由过程圆桌审讯的未成年被告人基本上被判处轻刑、缓刑或免予刑事惩罚。接下来就由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少年法庭“圆桌审判”规范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为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寓教于审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忻州法院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范。
2、“圆桌审判”是指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庭摆放圆形或椭圆形审判台,审判人员、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处于同一桌面进行开庭审理的一种庭审模式。
3、对未成年被告人采用圆桌审判,目的在充分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缓和庭审时的紧张气氛,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更好地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4、适用圆桌审判方式开庭审理时,应坚持严肃执法与教育感化相结合,在体现法律严肃性和威慑力的同时,还应采取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审判方法并贯穿于整个庭审过程中,以营造宽松和谐的庭审气氛,达到最佳的法庭教育矫治效果。
5、法庭的审判区域内摆放圆形或椭圆形审判台,法庭布置应当柔性化,使用柔和的灯光和浅色墙壁,并可以放置绿色植物、画等装饰物。审判人员一侧的墙上应当悬挂国徽。
6、圆桌型审判台上分别摆放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成环抱形状。书记员席位位于审判席的右侧,公诉人席位位于书记员席右侧,辩护人席位位于审判席左侧,被告人席位位于审判席对面。公诉人席和被告人席之间设被害人席、社区矫治人员席。辩护人席和被告人席之间依次设法定代理人席、教师席、社会查员席等。
与其他审判不同,庭审现场没有审判台,取而代之的是一张圆桌。这种审理模式,不仅拉近了法官、检察官与未成年被告人之间的距离,还营造了温情、宽松又不失威严的庭审氛围。而对那些客观恶性深,屡次犯法且手法极度,社会危害性大,后果非常严重,犯罪行为产生了恶劣社会影响的未成年被告人,就不宜适用圆桌审判,对这部分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体现法律和法庭的威严,惩戒应当成为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必要手段。据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理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设置法庭席位。”这里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设置法庭席位”,主要就是指圆桌审判方式。以上就是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少年法庭“圆桌审判”规范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