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相信有很多人都知道拘留是怎么一回事的,但是很少知道拘留其实也是分为好几种的,这其中就包括刑事拘留,当然国家在刑事拘留方面也是做出了很多的规定,那么刑事拘留法律条款有哪些?上海著名刑事律师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文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一、刑事拘留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划定,公安机关关于具备下列紧急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所谓准备犯法是指为了犯法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所谓实行犯罪是指进行犯罪的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刻被发觉。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即遭遇犯法行动间接侵害的人或者在犯罪现场亲眼看到犯罪活动的人指认某人是犯罪嫌疑人。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所谓身边指其身体、衣服、随身携带的物品等。所谓住处包括永久性住处和临时居所、办公地点等。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或者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后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自杀、逃跑的企图或迹象,犯罪后已经逃跑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指其本人拒不说明其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国民检察院在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当中,关于具备《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四种和第五种情形的,有权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
关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施行的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时间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怀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依据公安部《划定》第110条规定,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上海著名刑事律师提醒您,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上海著名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