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0日下午,赵某慧与同社区区委会刘某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厮打,刘某强将赵某慧骑压在身下,大声疾呼,二人互相用拳头击打对方头面部。路过的贾某兽见状,以拉刘某强肩膀等方式试图分开二人,未果后反而被刘某强咬伤手指,贾某兽生气之下将刘某强推倒在地。此时赵某慧骑压到刘某强身上,拳击刘某强头面部,其间,贾某兽气不过踢了刘某强头面部一下,赵某慧又踢了刘某强头面部两下,后双方被拉开。经鉴定,刘某强胸部伤构成轻伤一级、头面部伤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8月,公安机关以赵某慧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以贾某兽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未查到新证据。
上海虹口区四平路刑事犯罪律师提示本案中,赵某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贾某兽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贾某兽主观目的是拉架,虽然有击打刘某强的行为,那是因刘某强咬伤他的本能反击,不能评价为加害行为,主观上也没有伤害刘某强的故意。另外,贾某兽与赵某慧事前没有共谋,不能认定贾某兽是赵某慧故意伤害罪共犯。贾某兽无伤害故意、无加害行为,故贾某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贾某兽虽然刚开始是拉架,但是后来主动击打刘某强头面部,此时贾某兽能够意识到自己是在和赵某慧共同实施加害刘某强的行为。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客观上有伤害的帮助行为,即使刘某强的伤情非其直接形成,亦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责任。贾某兽与赵某慧系典型的片面共同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贾某兽的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贾某兽在拉架过程中主动击打刘某强,但贾某兽与赵某慧事前有无故意伤害通谋、刘某强头面部的伤情是何时何原因形成、贾某兽是否明知赵某慧故意伤害刘某强仍帮助殴打刘某强,现有证据均无法证实,且案件经过一次补充退查,未补充到新证据,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起诉。
本案中,贾某兽的行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来进行评价。
第一阶段,刘某强骑压赵某慧,二人相互用拳头击打对方头面部,路过的贾某兽以拉刘某强肩膀等方式试图分开二人。在此过程中,贾某兽主观目的是拉架,客观上只有拉拽刘某强肩膀、手肘架推脖子的行为,该行为在法律上不能评价为加害行为。故在该阶段,贾某兽无伤害故意、无加害行为,不需要用刑法评价。
第二阶段,赵某慧骑压在刘某强身上拳击、踢踹其头面部时,贾某兽踢了刘某强头面部一次。在此过程中,贾某兽主观上应该知道赵某慧正在故意伤害刘某强,仍用脚踢刘某强头面部,二人的行为共同加害于刘某强。但是,不能仅仅因此时客观上有共同加害行为就认定为片面共犯,此时贾某兽主观上是为了帮助赵某慧共同伤害刘某强还是为了自己泄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强头面部的伤情,是在该阶段形成的还是在第一阶段形成的,是贾某兽踢踹一次造成的还是赵某慧拳击、踢踹造成的,现有证据均无法证实。需要注意的是,贾某兽的踢踹行为与刘某强头面部伤情是否有物理性因果关系,这一行为是否对赵某慧的心理上起到帮助作用,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贾某兽与赵某慧事前有故意伤害的通谋,也不能认定贾某兽自始即参与对刘某强的殴打或对赵某慧殴打刘某强的行为实施帮助,在不能排除刘某强的伤情在贾某兽参与殴打之前即形成的情况下,应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起诉。
第三阶段,刘某强咬伤贾某兽手指,贾某兽生气将刘某强推倒在地。在此过程中,刘某强咬贾某兽手指,对于贾某兽而言,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此时贾某兽的人身权利面临现时的危险,贾某兽出于本能反应予以回击,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自卫,并不是伤害的故意。虽然客观上有将刘某强推倒在地的行为,但该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刘某强受伤。根据社会一般经验法则,人被咬后有推搡行为是正常的应激反应,更何况是为了拉架而被咬,故该行为在法律上不能评价为加害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贾某兽被咬后是否产生与赵某慧共同伤害刘某强的犯罪故意,或自始持有共同伤害的故意,从而形成故意伤害的片面共犯,根据全案证据无法证实,故不能认定贾某兽推倒刘某强是赵某慧故意伤害刘某强的片面帮助行为。 上海虹口区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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